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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12个特色亮点来了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1

今年3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副处长童延文告诉记者,该《条例》的出台,总结了甘肃省近年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为下一步全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筑牢法治根基。与上位法相比较,《条例》共7章71条,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体现了甘肃特色。

其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第7条中提出水气土共治原则,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2.第10条中针对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严重缺乏现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第11条中新增表彰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4.第20条中细化明确工矿企业拆除活动有关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5.第25条中新增两条禁止性条款;一是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二是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6.第26条中增加石油勘探开发过程土壤污染预防要求,明确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7.第27条中新增废弃物再生利用行业土壤污染预防要求,明确规定“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8.第37条中增加环境应急事故处置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9.第38条中增加盐碱地防治相关内容,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10.第40条中结合甘肃省实际,提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11.第49条中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强制性调查评估制度,在上位法规定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明确规定将“用途变更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用地”也纳入强制调查范围,统筹保障”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12.第52条中针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明确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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