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即将过去,这一年,生态环境领域发布了哪些重要的政策文件?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布,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重点和行动举措。《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并实施《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管理办法》突出统计质量管理、理顺统计工作机制、压实统计工作责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拓展统计成果应用、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新设“第六章 监督检查”,对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8章51条,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这项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等。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的公告。这是新修订的“公民十条”,为推动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供政策指引,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为实际的践行方向。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这是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具体举措,是全面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重要抓手。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8—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指南》按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要求,针对电子工业废水类型和特点,基于企业水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需要,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提出了可规模应用的废水污染预防及治理可行技术和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技术规范》提出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要求、核查原则及核查内容、问题清单,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提供系统全面的技术指导。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规范和指导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项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HJ 1307-2023),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技术指南》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 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和《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自2023年12月1日起,不得使用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不得生产以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三项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三项标准是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行动计划》还提出深化5类管控,一是严格噪声源头管理,二是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三是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四是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五是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023年3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方案》规定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2021、2022年度配额核算与分配方法,明确了配额发放、调整及清缴履约等管理流程。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中国作协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生态文学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生态文学领域第一个指导性文件。《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伟大实践,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繁荣生态文学,讲好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故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夯实思想基础、凝聚奋进力量。 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加强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环评改革、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五个部分,共提出18方面具体要求。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这是对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不仅对进一步控制甲烷排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和相关省(直辖市)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方案》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中大气污染治理的重大工程。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工作。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细则》,长江流域 17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生态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五年考核两次。2022—2024 年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 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指导做好2024年度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填报等相关工作。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化规范化评估工作,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制修订集成电路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 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包含附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工作方案》有助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序推进国家环境基准工作。 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修订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项方法学的通知。4项方法学明确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审定与核查要点等。